全國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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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

第六屆第一次法制事務委員會會議紀錄

 

  間:10495日下午6

  點: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69號【北平逸仙樓】餐廳B1

  席:召集人 黃宗正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錄:王之玫

  席:黃宗正召集人、林如峰委員、薛攀麟委員、陳克營委員、陳月莉委員、洪啟仁委員、吳培旭委員、藍光輝委員、宋薇娜委員、張華警委員、黃宥騰委員、王志賢委員

  假:、陳夢真委員、洪龍平委員、劉夢萍委員

  席:洪迪光理事長、郭治平副理事長、陳詠綺常務理事、王雅玲常務理事、林德興常務監事、王之玫常務監事、江年生祕書長

 

壹、報告出席人數:委員應到15人,實到12

貳、主席致詞:略

參、貴賓致詞:略

肆、討論事項:

一、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交付研究事項

    明: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,將提案四及提案五有關章程及其施行細則之修訂,交付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(附件一)

研究結論:建議調整修正條文文字如修正條文對照表。(附件二、附件三)

伍、臨時動議

陸、散會

 

附件一

全國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

會議紀錄節本

 

提案四:(提案人:理事會)

  由:謹提請大會議決修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條討論案。

  明:

1.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修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條: 全文謂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12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被選舉權。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 納兩年會費。」

2.本次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)擬修訂全文為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 10112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」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 議:章程修訂請交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

提案五:(提案人:理事會)

  由:謹提請大會議決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討論案。

  明:

1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二項全文:「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」

2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三項全文:「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十日為下屆會費繳納截止日」

3.增訂章程第十條第四項全文:「會員入會滿六個月方得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」

  議:章程修訂請交「法制委員會」研究,調整修正條文之文字後再議。

  

附件二

章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

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四)

 

現行條文

修正條文

 

第三條

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12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 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被選舉權。

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

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條

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經本會10112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 繳納前年度會費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配合任期二年一任,一次繳納兩年會費。

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一、   現行條文文字據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所附之章程。

二、   第一項增訂「選舉權及」四字。

三、   第二項未修正。

四、   第三項將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」,修訂為「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」。

 

擬建議調整文字:

 

第三條

  每屆兩個年度之常年會費,應一次繳納。

會員未繳納選舉當屆及前一屆第二年度之常年費會者,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  本修訂條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一、   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作文字修正。「配合理、監事任期二年一任」之文字,係增訂之理由,不宜列入條文內,爰予刪除。

二、   會員大會選舉理、監事時,未繳納選舉當屆及前一屆第二年度常年費會之會員,不宜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爰於原第一項增訂「選舉權」,並移列為第二項。

三、   原第一項「依本會章程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」及「經本會10112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」等文字,係增訂之理由,以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日期、屆別,均不列入條文,爰予刪除。

四、   第三項將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」,修訂為「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」。

 

 

 附件三

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

(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五)

 

現行條文

修正條文

 

第十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給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。

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十日為下屆會費繳納截止日。

會員入會滿六個月方得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增訂第二、三、四項。

 

擬建議調整文字:

 

第八條

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九條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會員未繳清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屆未繳清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一屆所積欠之會費。

選舉當屆及應補繳之前一屆常年會費,未於前一屆第二年度1031日以前繳納之會員,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,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一、   第十條增訂條文即第二、三、四項,建議移置於第八條或第九條。

二、   第二項文字未加調整。

三、   第三項規定「會費繳納截止日」,依其文義解釋,逾期即不得繳納會費,應非增訂之本意。增訂之意旨應在於逾聁繳納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又「代表大會前三十日」作業上至少必須在二、三個月以前確定大會日期並確實通知各會員,恐有困難,建議規定固定日期。

四、   第四項調整文字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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