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十三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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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十四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 1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2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3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4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5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6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7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8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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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十五條 |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、監事九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 
								
									| 第十六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1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2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 3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4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 5、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6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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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十七條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五人為副理事長(分北、中、南、東區)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 
								
									| 第十八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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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十九條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監事長)、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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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二十條  |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| 
								
									| 第二十一條 |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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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二十二條 |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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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| 第二十三條 |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 
								
									| 第二十四條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